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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待飛機“詐彈”現象,更要將視線前移,去認真剖析每一個案中的犯罪動機與原因,以尋找造成犯罪多發的普遍性因素。
  昨日中午,長沙黃花國際機場接到爆炸物威脅電話,共有4個航班受到影響,造成飛機迫降和航班延誤。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控制。
  這早已不是第一次出現飛機“詐彈”的新聞了。雖然在法律上,此類行為會受到刑法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追究,但是值得反思的是,為什麼在國家刑法明確定罪立刑的規制下,為什麼在司法機關專門出台依法從嚴打擊此類犯罪的通知背景下,為什麼在最高法剛剛公佈《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情況下,依然有人甘願鋌而走險、頂風作案?這樣的行為是在挑戰法律與司法的權威,還是傳遞出什麼不一樣的社會心理?
  從常理判斷,行為人謊稱飛機上有炸彈,不會不知道這種虛假信息會帶來多大的恐慌,因為飛機絕非普通的公共交通工具,一旦出現險情乘客生還率極低。恐慌不僅影響具體航班上乘客的權益,也會向社會傳遞出航空安全脆弱性的負面效應,因而具備了恐怖的特征。這是現代國家普遍從嚴打擊此類犯罪的理由,但也可能就是嫌疑人選擇飛機“詐彈”的行為動機——擴大恐怖的受害面積,引起社會的關註。由此,我們挖掘此類犯罪背後的原因是必要的。
  或許在不同的個案中,嫌疑人作案的動機各不相同。有的出於刺激和玩笑,有的出於個人訴求得不到關註,也有的出於報複社會的極端心理。但不管怎樣,他們作為社會中的一員,其行為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社會的影響。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犯罪可以被視為社會問題的一種別樣反映。有學者就將犯罪比作細菌,把社會比作培養基。特別是在轉型期,利益分化、衝突加劇、人心浮躁等,當社會成員的尊嚴、安全、成功的機會逐漸削弱或喪失時,社會應有的整合功能也隨之式微,犯罪就容易成為少數人針對社會的示威、反抗。
  與其他犯罪不同,編造飛機炸彈並不是直接針對怨恨對象,而是泛指那些無辜的人,這種完全“損人不利己”的犯罪所透露出的心理,或許折射出我們社會心理機制對一些人的意志失去了控制力。我們當然不能否認犯罪中的個人原因,但也應重視個案背後的深層次原因,否則司法的事後治理往往會“按下葫蘆浮起瓢”。因此,看待飛機“詐彈”現象,不能只是把眼光緊緊盯住司法如何依法從嚴懲治上,更要將視線前移,去認真剖析每一個案中的犯罪動機與原因,以尋找造成犯罪多發的普遍性因素。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系統解決好犯罪預防這一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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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特約評論員兵臨  (原標題:“詐飛機”背後的社會心理待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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