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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商報訊(記者 佘暉陳琳)昨日上午,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佈消息,長安銀行大唐西市支行原行長馬勇慧被開除黨籍。兩個月前,馬勇慧因受賄罪一審被西安中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一審判決後,馬勇慧並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指控:任支行行長期間收取好處費170萬元
  馬勇慧生於1966年11月,2009年8月從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調入長安銀行,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任長安銀行大唐西市支行行長、黨支部書記。2013年4月至案發前任長安銀行小微企業運營部總經理。今年4月11日,因涉嫌受賄被刑拘,4月24日被逮捕。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對馬勇慧提起公訴。
  據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馬勇慧在擔任長安銀行大唐西市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發放貸款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四家企業好處費、感謝費共計170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馬勇慧構成受賄罪;同時,馬勇慧在被調查時,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應以自首論。
  辯護:承認收取好處費 辯稱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法院審理時,馬勇慧及其辯護人對指控其收取四家貸款企業感謝費、好處費170萬元的事實無異議,唯辯稱其屬於國有控股企業招聘的工作人員,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同時,其有自首情節,且全部退清了所得贓款,請求減輕處罰。
  對此,法院查明,長安銀行是國有控股銀行,聘任馬勇慧出任大唐西市支行行長是長安銀行黨委會研究決定的。依據《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由國有控股企業中黨委會討論決定擔任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監督、經營、管理職務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馬勇慧的身份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件,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一審:列舉四家企業行賄細節
  今年4月初,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在配合省紀委調查馬勇慧有關商業預付卡問題時,馬勇慧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其在擔任大唐西市支行行長期間為四家貸款企業謀取利益、收受賄賂170萬元的事實。案發後,馬勇慧親屬積極退繳了受賄贓款140萬元,法院審理期間又退繳30萬元。
  經查,2012年3月,佳鑫集團兼大唐西市置業有限公司(簡稱西市置業)財務總監楊某找到馬勇慧請求其幫忙貸款,後在馬的幫助下,大唐西市支行於2012年3月至9月期間,為佳鑫集團下屬的十餘家公司發放貸款共2億元。楊某先後兩次送給馬勇慧共80萬元。2013年1月,長安銀行大唐西市支行又向佳鑫集團下屬的西市置業發放貸款4億元。
  此外,馬勇慧還收受秦北公司副總經理謝某60萬元、陝西埃比連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戴某20萬元、陝西華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經理賈某10萬元。
  今年10月,西安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馬勇慧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受賄贓款170萬元依法沒收。一審判決後,馬勇慧並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省紀委:開除馬勇慧黨籍
  昨日上午11時,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佈消息稱,馬勇慧已被判處有期徒刑,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馬勇慧開除黨籍處分。此前,長安銀行已撤銷馬勇慧小微企業運營中心總經理職務、解除勞動關係。  (原標題:反貪局查商業預付卡問題 他主動交代辦貸款受賄1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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