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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後不“性福” 妻子起訴離婚
  海口美蘭區法院:雙方結婚時間較短,應深入溝通正視差異,對離婚訴求不予支持
  □記者 李美香 通訊員 呂瑩玉
  本報訊 張曉琳和王文昌相識十個月後登記結婚。結婚後不久,張曉琳以丈夫無法過正常夫妻生活及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將其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近日,海口美蘭區法院審理了該案。
  妻子:丈夫身體有缺陷,無法過正常夫妻生活
  2012年2月,張曉琳與王文昌在父輩朋友的介紹下相識,不久便以男女朋友的身份開始交往。2012年12月兩人領取了結婚證,併在次年1月舉行了婚禮。張曉琳說,自己和王文昌成為男女朋友後,由於王文昌的工作地點在郊區,所以平時見面的次數不多,在一起的時候也沒有什麼親密行為,更沒有同居生活,感情基礎很一般,結婚是家人勸說的結果。但婚後不久,她卻察覺丈夫身體有缺陷,無法過正常的夫妻生活。
  張曉琳稱,她多次與丈夫商量,要求他及時治療,但王文昌卻不予以配合,一直以自己夫妻生活緊張為由搪塞,因此自己沒有辦法懷上身孕成為母親。婚後不足兩個月,她和丈夫就只是同房同床,但沒有夫妻之實。2013年7月,王文昌去了外地工作,便很少回家看望,對她更是冷漠,幾乎不聞不問。她無法忍受沒有溫暖及關懷的家庭,於是離開婆家回到娘家居住,雙方開始分居。張曉琳說,2013年9月她向丈夫提出離婚,但對方總是選擇逃避,不願面對,既不同意離婚,又不積極改變現狀輓留她。
  張曉琳稱更讓自己生氣的是丈夫與他的父親先用卑劣的手段及謊言強行將張曉琳使用的車輛奪回,並要求張曉琳賠償王家在籌辦婚禮過程中的一切花銷(包括彩禮錢、酒席錢、金銀首飾等),否則絕不答應離婚。張曉琳稱結婚後,家庭開支、生活費用一直都是由自己支付,王文昌一直選擇逃避,也從來沒有主動要求去她家裡看望其父母,而且丈夫不善言談,她感覺不到溫暖和關愛。故請求法院判令兩人離婚。
  丈夫:身體健康,因為剛結婚比較緊張
  面對妻子的起訴,王文昌辯稱,他與張曉琳認識並交往長達十個月,交往期間,雙方關係很好,建立了很融洽的關係,於是兩人結婚,並辦了結婚酒席。結婚時,王家給張曉琳價值3萬元的首飾和2萬元的禮金,婚後與王文昌的家人一起生活,和諧相處,夫妻關係並未破裂。在2013年農曆新年時,王文昌還曾把2萬元的工資和獎金,給了張曉琳15000元。在工作期間他只要有時間就趕回海口看望張曉琳,即使工作再苦再累,也經常給張曉琳打電話聊天。王文昌稱自己身體非常健康,沒有任何問題。在婚前就與張曉琳商量過,決定結婚一年後才要孩子,並不是因為身體有缺陷,而是因為自己剛結婚,心裡比較緊張,所以才導致夫妻生活不太好。王文昌說,自己確實不善言談,也不會說甜言蜜語,這是性格問題,願意改正,生活在一起需要慢慢磨合。王文昌認為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依舊有融洽的感情基礎,不同意離婚。
  法院:雙方結婚時間較短,應多溝通
  美蘭區法院認為,張曉琳和王文昌經親戚介紹後自由交往,經過一定瞭解後自願登記結婚,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爭吵,沒有出現家庭事務方面的分歧,但是雙方均承認夫妻生活不夠和諧。雖然夫妻生活是維繫夫妻關係的重要因素,但由於雙方結婚時間較短,從2013年6月起王文昌又在外地工作,客觀上共同生活的時間不多,雙方尚處於磨合期,家庭生活的各方面尤其在夫妻生活方面出現不同於各自期望的狀況是可以理解的,雙方應當坦誠相待,深入溝通,正視差異。妻子對丈夫需給予一定的信心和耐心,以便調適自己的狀態,丈夫也應重視妻子的感受,主動對妻子說出自己的想法和需求,積極改善不良狀態,不宜採取消極妥協、迴避的態度。如果雙方各自互諒互讓,齊心協力促進夫妻生活和諧,夫妻關係是有可能改善的。故張曉琳訴求離婚,理由不充分,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為化名)  (原標題:婚後不“性福” 妻子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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